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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 藏 珠 穆 朗 玛 律 师 事 务 所
简 报
(第 三 期)
2013年6月27日下午,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开展了第七十五期的每月常规讲座。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并于次日起施行的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“解释”),由我所律师索朗扎西担任此次主讲人。
鉴于本次讲座涉及的内容,我律所专门邀请了本市交警支队法宣科以及各交警大队的警官参与,邀请了由我律所提供法律顾问的具有交通运营资质的各企业人员,以及西藏大学第一届法律双语班的学生(即将走向各基层法院的未来法官)。讲座内容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的认定,责任赔偿的范围,责任赔偿的顺序,诉讼程序规定等方面。主讲人结合解释的几大上位法的规定,对每个条款内容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,又从实例案件出发说明立法的现实意义。在讨论与学习交流环节中,来自本市交警某大队的警官对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(三)规定的“驾驶人故意制造”提出质疑,认为因“过失”而致交通事故中不应出现“故意”的主观,最终几经各方讨论会,一致认为该解释是从第三人角度作出的有关赔付的规定,至于涉刑的罪名应该根据具体案情而定。另外,本律所副主任达瓦扎西对解释第十九条提及的“投保义务人”的确定提出疑问,对此,来自交警队的警官以及我律所的尼玛卓玛律师分别提出了各自观点。
通过本次讲座内容的学习与各方观点的充分交流讨论,对于在一线执法的交警、审理案件的未来法官以及代理此类案件的执业律师们来讲,毫无疑问是有助于提升各自业务能力的一次成功讲座。
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
2013年6月28日
报送:何平副厅长、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、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各一份。
抄送: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各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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